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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节日消费增多 留心商家陷阱

又一个“五一”节即将来临,可以预计,又将有一个假期消费高峰来到。据统计,去年五一期间,仅北京旅游总收入就达17.96亿元,同比增长16.5%;节日3天,北京市重点企业实现销售额近20亿元,同比增长12.4%。然而,如此繁荣的假期经济市场,不和谐音也时有出现,一些商家为牟利,设下消费陷阱,诱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刘阳在接受采访时,结合法院受理的案例,列举当前几类比较典型的消费陷阱,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提示消费者注意。

租车市场猫腻多

多长心眼防被讹

去年五一,北京的小王到租车市场租了一辆现代汽车,带着女友到附近县市短途旅游。节后还车时,被租车公司告知车身出现划痕,需赔付200元。

刘阳提示,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较快,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租金和保证金约定等问题上。这就要求租赁双方要签订正规的租车合同。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等条款时,要与租车公司协商修改。另外,在使用前要对车况进行核查,检查车身划痕、损坏以及车辆违章记录等相关信息。同时还要特别关注车辆的保险状况,谨防因为车辆损坏或机动车事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旅游合同细审条款

收集证据有利维权

李女士是在上海工作的白领,计划五一去西双版纳旅游,于是报了一个云南三日游的旅行团。旅途中,李女士发现该旅行团实际上就是一个大散团,在西双版纳逗留仅一天,剩余的时间则被安排到天池和昆明园博会游览。在园博会也只游览了一个小时,剩余的时间则被带到昆明的各大玉石市场购物。李女士不想购物,只能在一旁等着导游带领其他人去购物。旅游结束,李女士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放松,反而觉得宝贵的时间被浪费了。

刘阳建议,消费者在报名旅行社出游时,一定要签订旅游合同,尤其注意合同中的旅行线路、游览时间、是否包含购物等安排。对于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行程、遗漏景点、减少服务项目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只要旅行者保留证据依法维权,经营者应当赔偿未完成的约定项目的经费。

需要指出的是,五一期间,“一日游”的纠纷也逐年上升。今年2月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就“一日游”进行规范。鉴于“一日游”一般在外地而且具有时间短、行程紧等特点,因此建议消费者即使是“一日游”也要与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防止出现维权困难。

样机出售有“门道”

保修包修有区别

周先生早就想更换一台液晶电视,终于在五一期间看到心仪已久的产品正在特价促销,于是赶紧去家电卖场花了4000元买了一台。但是没用多久就出现了两次黑屏,一次是驱动背光的电路出了问题,另一次是驱动板坏了。好在电视还在三包期内,厂家免费上门维修。可是不到半年,电视再次黑屏。这次周先生要求厂家退货。厂家却只同意维修坚决不予退货。当周先生再找到家电卖场协商时,才发现当初商场把柜台上展示的样机卖给了他。

刘阳指出,假期家电销售火暴,商家可能出现货源不足等问题,于是也存在将样机出售的事情。但是商场未与消费者协商就私自将样机卖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卖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商品三包的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该更换或者退货。但如果两次维修都没有任何凭证和维修记录,那就没法证明两次的维修情况,因此消费者的退换货的权利也难以实现。

此外,消费者还要注意区分“保修”和“包修”的区别,“保修期”实际上是企业自己承诺的维修期,这个期限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终身,在该期限内,厂家的修理一般是收取材料费,不收维修费。而“包修”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免费提供的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即平时说的“三包”,这属于国家强制的规定。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秒爆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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