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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下降 导游流失:导游群体经历“阵痛”亟待良方

原标题:导游,你现在还好吗? 经历“阵痛”,亟待良方

11月15日,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导游行业组织在导游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功能与作用。这也是《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国家旅游局针对导游行业下发的第一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让导游行业再度成为了关注的焦点,那么导游群体现状究竟如何——

2013年10月,《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导游这一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打破以购物提成为主的收入方式后,导游的薪金水平有何变化?导游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生存现状到底如何?近日,记者对此作了采访。

薪金下降,导游流失

“《旅游法》第35条有关旅游购物的规定被业界称为‘让整个导游行业、旅行社市场重新洗牌的号令。’导游没有了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提成,而这正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采访中一位业者表示。

“从去年十月到现在,我手下辞职转行的有60多人,占我们旅行社导游总数的近四成。”浙江省中旅导游部经理边建伟感慨道:“导游的收入下降明显,在2013年年底,收入下降了50%左右,月收入不到3000元。虽然后来随着旅游业的整体好转而有所提升,但相比之前也要下降20%-30%。很多导游比较年轻,有房贷、车贷,压力比较大,无奈选择转行。”

在采访旅行社的过程中,几乎所有企业都会提到导游流失的问题,杭州百缘旅行社导游部经理分析表示,“目前导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全职导游,有基本工资,企业为其缴纳保险,收入相对稳定;第二类是企业为其缴纳保险,但是无固定工资;第三类就是兼职导游,无固定工资、自己缴纳保险。这类导游占导游总数的很大一部分。”他感慨道,“每个月都有一部分导游辞职。”

向左向右,有喜有愁

阿来在杭州从事导游工作已经五年了,但迫于生计他也在今年年初选择了转行。“我们之前并非想挣那些大家眼中所谓的黑心钱,这也是迫不得已,因为不拿提成我们就没有收入。原来每年需要向旅行社缴纳10000多元的社保费用,而团补每天也就100多块钱,《旅游法》实施之后,靠团补真的负担不起自己的生活。”阿来的说法得到了很多已经选择转行的导游的赞同。

但也有一大部分导游在《旅游法》实施之后依然继续留在了旅游行业。据了解,很多导游在《旅游法》实施之后“转职不转行”,开始做领队。原浙江某旅行社导游小戴就是其中的一员,他说,“我是真的喜欢导游这个职业,转做领队是因为现在做导游挣得有点少,虽然当领队工资也不高,但是压力却小了很多。”

为了生存,有十年从业经历的导游小朱在2013年年底时远赴泰国,在当地做起了地接导游。“虽然原来经常以全陪导游的身份带团过去,但是真的到泰国做地接却并没有想象中容易。”据悉,泰国于2014年年初起明令禁止中国导游到泰国就职后,小朱又回到国内做起了领队,“折腾了一圈实在太累了”。

与此同时,也有很多金牌导游依靠自身的能力以及行业的认可,工资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反而有所上升。上虞导游丁赛赛说,“导游自己该正反两面来看待这个事情,《旅游法》实际上也在很多方面是在保护导游的权益。我们应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如果你足够优秀,那在新的形势下更容易凸显出来。”她的说法也得到了很多导游的认可。

多方努力,完善不足

“《旅游法》中有多个条款对导游的违规行为做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也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这样就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在规范导游执业行为的同时,改变了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陕西师范大学旅游与环境学院马耀峰教授说,《旅游法》从正式实施距今也仅仅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给导游行业带来“阵痛”是必然的且在可以接受的范围,解决这些矛盾还需要多方共同协调努力。

浙江省旅行社协会市场部主任何红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解决导游生存问题不仅要依靠外部机制,还要依靠旅行社自身。导游的生存离不开旅行社的健康发展。对于旅行社而言,自身管理机制的优化创新对于提升导游服务水平,稳定导游队伍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参照国际旅游发展经验,兼职是导游工作的常态。”杭州市旅游委员会主任李虹认为,可以建立弹性雇佣机制,为旅行社和导游都留下空间,反而能够推动旅游服务的进一步提升。在增加导游收入方面,应该引导游客认识到导游的价值,给予导游更多的肯定以及‘阳光、合理的服务费’。

“《旅游法》帮助导游找到了职业的本真,对其各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也进一步强化了导游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而作为一名导游,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心理,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用精彩的解说和优质的服务赢得游客信赖。”边建委说,“再好的旅行路线都需要导游们的‘二次创作’,导游是旅游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应该给予导游行业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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