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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游经营者未事先明示安全注意事项将受罚

日前召开的六届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对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等,旅游经营者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否则,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明年元旦起施行未先明示安全注意事项将受罚

旅游主管部门

建立旅游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方式

《规定》指出,旅游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和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将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旅游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防范和及时组织实施救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联合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旅游安全违法行为,提高旅游安全监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旅游安全的投诉举报。

旅游经营者

未事先明示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最高罚3万

《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是应当依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旅游安全生产条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测,确保旅游经营和服务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2.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应急措施;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规定》明确,违反以上规定,未对有关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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