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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奖励1000万元

惠州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即,文化遗产保护申报措施方面再添新动作。23日,南方日报记者从市文广新局独家获悉,《惠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扶持办法》(下称《办法》)即将出台公布。《办法》(送审稿)共制定了十大项扶持条件和标准,对成功申报为省级以上的各类文化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奖励数额最大的为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将奖励1000万元。据了解,这是惠州市首个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成果的专项奖励办法。

十大类扶持标准最高奖励1000万元

《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考古遗址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的激励扶持及补贴,涉及十大项扶持条件和标准,并且不少为“大手笔”。

其中,奖励资金较大的是,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经费;对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的,给予500万元的扶持经费。而奖励资金最少的是,被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项目保护单位每年3万元的日常保护活动运作经费。

据了解,以往惠州文化遗产保护有不少类似的鼓励和奖励措施,但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成果的市级奖励办法还从未有过,此次即将出台的《办法》将填补这一空白。

项目扶持标准从高且不重复

据介绍,市文广新局今年9月成立了课题组,对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经过分析和汇总,并参考有关省市做法和经验后,于10月下旬完成了《办法》草稿,随后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上旬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接下来,《办法》送审稿通过后将正式出台。

《办法》(送审稿)规定,所有项目的扶持标准从高且不重复,扶持经费由市财政列入每年的经费预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的情况,列出扶持名单及金额等预算安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拨给受扶持的县(区)人民政府及责任机构。

同时,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责任机构文化遗产保护、申报专项工作经费的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配套扶持补贴经费,或从扶持经费中适当提取一部分用于奖励对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申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已公布各类文物保护点有1000处

据了解,惠州现已公布各类文物保护点有1000处(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4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5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31处,另有银岗古窑场遗址等30多处文物点正在申报全国重点文物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目前共有线索182条,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项,分别为罗浮山百草油和惠东渔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3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6项、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64项。此外,小金口舞麒麟、龙门舞火狗等多个项目已被广东省文化厅推荐申报为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惠州暂无世界级文化遗产

此前,惠州根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进行了自评。结果显示,全市在保存文物、历史建筑和保护措施三个项目自评得分分别为86、97和100分(满分均为100分)。按照评估惯例,三项得分都在85分以上即可满足申报国家级名城的基本要求。

惠州自评主要失分点在于,无世界文化遗产扣10分,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无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扣2分,无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扣2分,总计共扣14分,使惠州在“保存文物”项目上分值较低,为86分。

业内人士分析,《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惠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利于鼓励各县(区)积极参加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增加全市高级别的文化遗产项目,以提高惠州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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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送审稿)扶持条件及标准

(一)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的,给予500万元的扶持经费;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经费。

(二)成功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处一次性扶持20万元;成功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处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三)成功申报省级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每处给予20万元的扶持经费;成功申报国家级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每处给予50万元的扶持经费。

(四)成功申报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的,每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经费;成功申报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的,每处给予500万元的扶持经费。

(五)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每项一次性扶持20万元;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每项一次性扶持50万元。

(六)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每人一次性扶持5万元;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每人一次性扶持10万元。

(七)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每处给予10万元的扶持;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每处给予20万元的扶持。

(八)成功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每处给予300万元的扶持经费;成功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每处给予500万元的扶持经费。

(九)被列入省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给予保护责任机构每年5万元的日常管理运作补贴。

(十)被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项目保护单位每年3万元的日常保护活动运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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