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事·锐话题)一些远离宗教的商业逐利行为严重违法违规
——国家宗教事务局答寺庙景区违规开发八问
近日,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连续播发“故宫附近寺院古迹内藏会所”“寺庙景区借功德箱敛财”等相关调查报道,国家宗教事务局对此高度重视,并就其中反映和涉及的8个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一问: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崇“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发展理念,宗教主管部门如何看待?
国家宗教事务局:近年来,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从事“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活动。比如,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有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这些借教敛财的现象,都是远离宗教的商业逐利行为,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宗教工作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手段,依法依规,坚决制止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二问:关于宗教场所进行商业开发、经营和销售相关物品,有无相关规定和要求?
国家宗教事务局:为满足信教群众需要和宗教活动场所自养需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三问:对于以宗教场所为主要景观的景区,在宗教场所内以及附属场所内设立功德箱等接受信众、游客捐赠的设施,有无管理规范?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第四十三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和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问:景区在寺庙等宗教场所内售卖礼品、旅游纪念品等,价格如何监管?
国家宗教事务局:价格监管问题涉及多个部门,风景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规范工作人员的商业行为,维护游客和香客的合法权益。
五问:景区开发部门在寺庙等宗教场所内出现违规行为,如何监管?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六问:文物保护单位为解决寺庙等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问题,与企业形成租赁关系,有无相关规定?
国家宗教事务局:文物保护单位与企业形成租赁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七问:近年来,不少景区内的寺庙发出了“免门票”呼吁,宗教主管部门如何看待?
国家宗教事务局:包括寺庙在内的景区门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政府职能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5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200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宗教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免收门票。我局将协商相关部门,加大贯彻力度,切实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八问:在寺庙等宗教场所的管理、开发方面,宗教主管部门和地方旅游、文物保护、规划等部门,有无相应的协调机制?
国家宗教事务局:为制止和纠正借教敛财、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2013年以来,我局依据《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联合中央统战部、住建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赴北京、山西、山东、黑龙江、云南等地开展联合督查,今后将进一步加大联合督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