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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途中旧疾复发猝死 旅行社该不该担责?

六旬老人参加了所在村集体报团组织的长途旅游,不料在途中因病猝死,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旅行社以游客自身疾病致死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13年9月,死者陈某所在的临海市某村组织村民外出旅游,并与临海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承接该村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共72人赴青岛、蓬莱、烟台、威海、旅顺、大连五日游的旅游业务。

旅行第二天,旅行社在晚饭后安排了1小时的自由行活动,但在活动结束后发现陈某失联。旅行社立即派人去寻找,发现陈某因心脏病的旧疾发作,晕厥在地上。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将陈某送至医院抢救,但最终没有抢救成功,当晚宣布死亡。

陈某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9万元。

原告认为,旅行社在安排本次旅游时,对行程安排极不合理,死者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没有及时跟进,没有考虑老年人旅游的特殊性,在死者出现危险时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其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并且被告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其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此,旅行社答辩称:本次旅游考虑到人员基本上是老年人,对行程安排相当宽松,事发后也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被告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本身有心脏病及其他疾病,其死亡系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与旅游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临时更改行程安排,未经旅游团队的同意,该行为应视为违反合同约定;死某应系自身疾病引起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的违反合同行为及没有安排导游陪同在高龄旅游者身边对死者的发病起诱因作用,故被告对死者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造成损害后果程度基础上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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