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旅游大巴去旅游,期间车辆颠簸导致腰椎受伤,六旬老太以旅行社未按合约保障她人身及财产安全为由状告旅行社,索赔22万余元。12日记者从佛山禅城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定旅行社违约,需赔偿老太19万元损失。 大巴颠簸老太跌落地板
据了解,2014年3月1日,家住佛山禅城的何老太和另外15人与佛山市星辰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每人团费19元,参加该公司组织的番禺区十九涌一日游活动。
2014年3月4日下午5时许,在番禺游玩后,何老太等人乘坐旅游公司所包的旅游大巴返回佛山,车沿中山市南三公路由三角镇往民众镇方向行驶至三角镇温五顷桥上坡路段时,发生了一次颠簸,致使何老太从座位上跌落到地板受伤。
随后何老太被送至中山市三角医院,被诊断为腰椎骨折,花了医疗费1226元,因伤势严重,何老太后来被转到佛山市中医院继续治疗,直到2014年3月14日才出院,总共用去医疗费47930.47元,另外还花了2500元购买脊柱矫形器外部固定架。此后,何老太又多次到佛山市中医院随诊,期间医疗、买腰围、挂号等费用3153.10元。经司法鉴定,何老太为腰椎粉碎性骨折,属九级伤残。
老太告旅行社索赔22万
对于此次事故,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角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当事司机与何老太并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本次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两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但何老太认为,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障原告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导致她受伤,未能达到旅游的根本目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协商未果后,何老太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起初,她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85869.21元,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庭审中,何老太又将赔偿损失提升至242882.51元,除了第一次提出的赔偿项目外,增加了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过,在后来的庭审中,何老太表示选择以违约之诉主张权利,并撤回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
旅行社称驾驶员无过错
对此,旅行社表示,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正常行使,不知什么原因何老太从座位上掉下来从而造成受伤,而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本次事故是意外。
旅行社还表示,本案所涉旅游项目本身不存在可能危及旅游安全的问题,旅行社安排的行程时间、路线都是合理安全的,导游在出发前已将相关注意事项口头告知原告及其他同车游客。
旅行社还称,“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应懂得照顾、保护自己。”
法院判旅行社担违约责任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旅游合同纠纷。何老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期间,旅行社应对何老太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的义务,何老太在旅途过程中乘坐旅行社的包车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受伤,旅行社对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何老太的损失应予赔偿。
禅城法院综合分析后认为何老太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为195704.37元,遂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何老太195704.37元,驳回何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