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旅游维权警示和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外出旅游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旅游合同,旅行途中若遭遇擅自更改行程、强迫购物等情况,可以向旅游投诉机构投诉。
旅游一定要签旅游合同
案例:詹先生于2014年12月,经熟人介绍找到曾经在某国际旅行社做过计调的张某去香港旅游,在香港购买了上万元的手表,回昌后发现手表质价不符,要求退货。由于詹先生没有在当地找正规旅行社出行并签订旅游合同,并且经手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无证经营,目前此案还在处理中。
说法:旅游部门建议游客出行前找当地正规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不得强行要游客购物
案例:万先生准备参加旅游团,却发现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纳入了旅游行程中,旅行社表示要参加此团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旅行社的行程安排,没有选择和商议的余地。
说法:在《旅游法》颁布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推荐《旅游合同文本》中,对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表现在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必须以另纸合同(或叫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被直接纳入旅游行程中。
法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零团费”或“负团费”不合法
案例:南昌市船山路罗女士和邻居五人在药店买药时看见了一张广东某旅行社“港澳五日游”的宣传单,由于价格低于市场价的一半,罗女士和邻居直接按宣传单上的电话报名游玩,并从南昌坐火车到深圳统一参团前往香港澳门。随后五日的行程对罗女士一行来说除了购物还是购物,所谓的景点几乎就是“蜻蜓点水”,每个点不到二十分钟甚至连照一张相的时间都没有。
说法:旅游部门提醒,游客要理智出行,不要跌入价格的“陷阱”,让自己的旅途成为噩梦。
法规:《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杜绝“买团”“卖团”“赌团”和“人头费”等违法违规现象。
旅行社有义务审核游客出境证件
案例:黄先生一家3人在我市某国际旅行社报名参加港澳7日游,报名时将全家的港澳通行证都交给了旅行社,出行前旅行社将证件还给了客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结果在深圳出关时边检人员发现黄先生的港澳通行证过期,不能通关,黄先生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说法:虽然黄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论黄先生是否认真审核自己的通行证,旅行社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旅行社是经营者,不仅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而且也应当具备审核能力,所以旅行社有一定的责任,要给游客赔偿一定损失。
法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第五条规定:组团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境旅游证件。旅游者已取得旅游证件的,组团社应认真查验其有效期并妥善保管,以确保证件在受控状态下交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