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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提前退团 被扣近半团费

陈先生提前两个月报团参加旅行社推出的出境游,却在出行前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团。旅行社要求扣除近一半的旅游费,陈先生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令游客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旅游费旅行社悉数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是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该案是上海一中院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来,由该院院长、庭长开庭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

一审:原被告共担酒店等费用

“2013年9月30日至10月7日德国罗滕堡+海德堡+法兰克福+奥地利9日团队游”旅游产品一经推出,就吸引了不少旅行爱好者。早报名享优惠,陈先生一家三人于7月30日报名参加了该团队游。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费每人17866元,三人合计53598元;因游客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游客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旅行社已办理的订房、签证、交通等损失费按实计算。合同还载明,地接社为注册登记于中国香港的欧洲之星公司。

计划总赶不上变化。9月6日,陈先生因故无法办理签证,不能参加既定旅游行程,故申请退团,并要求退还旅游费。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预先支付给欧洲之星公司的酒店费用3018欧元,按照对方规定不予退还。签证费、保险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也需予以扣除。旅行社在扣除上述费用损失后,将剩余旅游费退还给了陈先生。可对于被扣除的所谓费用损失,陈先生一方并不认可。因协商不成,陈先生及妻女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一审认定陈先生一方违约,应支付5%的违约金。同时,对于酒店费用损失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认为欧洲之星公司出具的文书未按法律进行公证、认证,存在瑕疵。故对于酒店费用损失,酌定由双方各半负担,据此判决旅行社退还旅游费10896.62元。陈先生一方提出上诉。

二审:游客仅支付5%违约金

二审期间,双方的争议点集中在旅行社所称3018欧元的酒店费用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并属于合理损失。为查清事实,法院给予旅行社一个月的期限办理境外证据的相关公证、认证等。之后,旅行社提供了其与欧洲之星公司的邮件往来记录、报备给旅游局的出境游客信息表等,却始终未办理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一方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团属于违约,应承担以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共计2679.9元。旅行社提供的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形式上明显有瑕疵;其与欧洲之星公司邮件往来、报备文件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无法印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并属合理;至于签证费、保险费,旅行社也没有提供支付凭证。因此,旅行社对“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合理性”未尽到举证责任,故改判旅行社退还陈先生一方扣除违约金及已返还部分之后的旅游费,共计228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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