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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敏:对“不合理低价”整治的法与理

开栏的话:

这是一篇对旅游部门的“作为”评头论足、说三道四的言论。按照以前的审稿准则和惯例,它是不会见诸本报报端的,今日得以与广大读者见面,缘于本报从4月1日起改版。本次改版的一条原则是解放思想办报,鼓励业务探讨和争鸣,我们期望业内人士积极参与相关话题的讨论,愿意为持不同观点者提供平等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希望看到论点鲜明、言辞犀利的评论文章。

在线旅游企业投入价格大战是应对市场竞争的市场行为,作为旅游主管部门,应对此密切关注、加强督导,过早地采取行政措施,既缺乏法律依据,也忽视了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现象,应及时加以调整

近日,国家旅游局针对社会反映“同程、途牛以低价招揽游客”的经营行为,责成江苏省旅游局会同南京市旅游委员会、苏州市旅游局分别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就相关旅游产品成本构成做出说明。江苏省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已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途牛停止其“1元出境游”业务。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也表示,近期将部署开展对“不合理低价”为主要特征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专项整治。

毫无疑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约谈途牛、同程,是对旅游消费者、经营者以及社会舆论关切的积极善意回应。何况“约谈”只是一个中性词,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本身并不意味着整治或处罚。但作为这次约谈的结果之一,南京市旅游委员会要求途牛停止其“1元出境游”业务,恐怕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依据及现实合理性的分析,以利于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深入,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不难发现,对于上述条款中的“不合理低价”,应把握如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低价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二是对旅游者有诱骗行为;三是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那么,本案中社会反映的“同程、途牛以低价招揽游客”是否满足了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因此适用旅游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呢?

据笔者观察,“同程、途牛低价招揽游客”问题,其基本情况如下:2014年3月,携程、驴妈妈和同程三家上演“三国杀”,同程更是投入4亿元预算加入到价格混战中去。在七八月暑期旅游旺季,携程、途牛相继加入“1元门票”大战,其中途牛旅游网推出“手机上途牛,1块去旅游”业务,提供数百款“1块”旅游产品(包括多款价值高达数千元的旅游产品)供用户秒杀。比如:2014年8月25日,途牛推出的“巴厘岛4晚6日游”线路,杭州往返,4晚入住当地精品酒店,该线路市场价约3900元,途牛体验价仅需1元。2014年11月,同程旅游网双十一期间推出500家“1元玩”景点、200家“半价玩”景点,10条半价不限量周边游路线以及近百个半价出境名额。此外,11月11日当天还有9元住酒店、111元买机票等秒杀特卖会,等等。

诚然,仅用1元去旅游,任谁听来都觉得不现实,也都可能怀疑其是否有其他捆绑的后续消费,所以要说这是“不合理低价”,从产品名称上乍一看倒是很容易对号入座,但从旅游法具体规定来看,却未必真正适用。如果仅凭“价格太低”这一个要件就以偏概全地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那法律依据未免太过单薄。当然,也有人可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作为约谈或处罚途牛、同程的法律依据。对照途牛、同程的行为,其实很难证明途牛仅仅是部分产品在特定时限实行1元特价(实质是营销噱头)、同程部分门票低价(实质是互联网背景下的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共赢)的行为可以归入此列,更别说反不正当竞争这部法律制定于1993年,无论中国还是世界,在互联网已经颠覆世界的背景下,市场环境与竞争模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竞争的规则亟须重新定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出,要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创业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因此,若途牛、同程在线旅游企业有违法的嫌疑,应该首先充分取证;或者依照旅游法所规定的,若同程、途家等在线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或“不合理低价”的三个要件,进而构成了事实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旅游投诉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手段过早干涉,容易打乱市场自身发展的逻辑,让企业无所适从,甚至与国家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总体要求不相契合。

除了法律的适用性以外,现实合理性也不容忽略。1元旅游产品,看似不合常规,却是合情合理。随着互联网应用的高速拓展,滋生了各行各业的免费甚至负费模式,其中也不乏一些成功的案例,比如初期的阿里巴巴、腾讯QQ、网络电话等,虽都免费,但“醉翁之意不在酒”,终究独占了行业内的市场份额。

又如,战略合并后的滴滴和快的近日再次发起针对专车用户的优惠活动,从3月21日零点开始,用户使用滴滴专车和快的一号专车可享受免起步价优惠,预计总投入将达10亿元,打车优惠到不花钱看似不合逻辑,却是滴滴快的重视用户体验,应对易到、Uber中国等专车领域竞争对手的有力一环。

再如,目前很多传统媒体都在走低价路线,不仅远低于成本价,还有诸如“订一份报纸送一箱牛奶”等促销活动,近乎免费订报纸,而电视更是如此,每个月交18元有限收视费就看所有的电视节目,也不是所谓的成本能衡量的。也就是说,目前绝大部分媒体已经不再靠订阅费或收视费来维持发展了,其最主要的收入可能来源于广告,也可能来源于其他。试问,旅游作为一种服务,又为何不能采取同样的战略呢?与其用1个亿在媒体上做营销,何妨换种方式,把这1亿直接补贴给游客?既做了形象宣传,又抢占了市场份额,何乐而不为呢?

综上所述,在线旅游企业投入价格大战只是应对市场竞争的市场行为,尽管会给传统旅行社带来很大的压力,但也有利于推动旅游业的优胜劣汰,能够给景区、交通、酒店及旅游者带来一定的福利。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应对此密切关注、加强督导,过早地采取行政措施,既缺乏法律依据,也忽视了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现象,应及时加以调整,以便更好地发挥管理与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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