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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驴友登山途中中暑死亡 活动组织者被判赔2万

原标题:资深驴友登山途中中暑死亡 活动组织者被判赔2万

户外运动因为刺激、冒险、富有挑战性,深受“驴友”的喜爱。但出行途中发生意外,责任又应当由谁承担?2015年4月14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因“驴友”意外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刘某今年32岁,是家中独子,平时酷爱户外运动。2014年9月17日,他参加了一个登顶四明山主峰的户外活动,下山途中突然出现身体不适,送到医院时人已经不行了。经诊断,刘某死于热衰竭(俗称“中暑”)。事后,刘某父母和妻子将嘉兴一家户外运动公司老板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4万余元。

根据原告在庭上的说法,事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刘某感到不适后用对讲机和被告反映,但被告称不要紧,继续让他走。但后来,刘某的不适感越来越严重,就喝了点水吃了点葡萄干。“实际上死者当时已经中暑了。”原告认为,如果及时休息,刘某的病情可能不会恶化,但是旁边的人没有对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原告方认为,陈某经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经常在户外运动群体中推广公司和公司产品,也经常组织户外运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刘某就是通过陈某公司的微信平台报名参加了四明山登山活动。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被告陈某是活动组织者,具有丰富的户外活动经验,应当对刘某在登山过程中出现的身体不适等情况作出正确判断,而非要求其继续活动。在刘某身体不适的过程中,陈某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未提供药物等对其进行治疗,被告要对刘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而被告方认为,陈某不是活动的组织者,此次活动是所有驴友相约而发生的。“有几个驴友特别想去四明山,就自发去了。”律师还提交了一份报账单,证明本次出行的费用是11人自费。“原告在诉状上说被告以收取费用盈利为目的,其实我们没有收费。”

被告方认为,事故不是由陈某直接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对于死者的死因,被告方认为死者死于热衰竭是因为体胖和缺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活动的招募帖发布在陈某俱乐部的微信平台上,且招募帖上明确本次活动费用汇款至陈某银行或者支付宝账号,并且汇款后通知陈某。此外,俱乐部有固定的地点、网站以及非常频繁的发帖召集户外活动,虽不是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或企业,但是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该俱乐部是以陈某为核心的主要成员相对固定的组织,陈某作为核心成员应当享有并承担俱乐部的权利与义务。

但法院同时认为,本次活动虽然由俱乐部发起组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明显具有户外活动特征:人员无隶属关系且自由组合、平等自愿、平等出资、自我管理、不涉及经营或盈利。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并且为活动参加者所明知。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法院认为应当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为户外运动参加者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

南湖法院认为,刘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户外运动固有风险以及自身的特殊体质造成,绝大部分责任应该由其自身承担。但另一方面,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俱乐部在最初招募发起时,忽视了有可能出现的天气状况及参加者可能出现的症状,未提醒参加者携带防暑降温等药品并根据体质特点掌握运动节奏,属应显著轻微责任。故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在已经支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赔偿三原告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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