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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开征求意见 控制游客量保护湿地

湿地有"地球之肾"的美誉,黑龙江省作为湿地大省该如何保护珍贵的湿地自然资源?21日,省政府法制办就《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湿地应设立保护标志

《条例》指出,黑龙江省实行湿地认定制度,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应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机构或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湿地内现有耕地在退耕之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化学物品。

临时占用湿地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湿地内组织生态旅游、休闲观光等活动,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和旅游数量。严禁开设与湿地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活改变湿地用途。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恢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不得续期。

割草放牧每平方米罚10元

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采药、放牧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向湿地及其周边水域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化学物品和向湿地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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